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人民南*路**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梅江区**镇**村**队经营**汽修店。2019年10月18日16时00分许,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来到**汽修店安装汽车蓬布。黄某某在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焊接牵引车油箱正上方蓬布固定铁架时,电焊产生的高温且带有明火的焊渣,溅落在油箱上引起油箱爆燃引起火灾,造成被害人严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左脸烧伤,并导致相邻的两家汽修厂内物品被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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