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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村,现住新泰市**镇**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0月1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经新泰市环保局检查督促,山东****有限公司需建设环保蓄水池进行污水处理,该公司负责基建的工程师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进行资质审查、未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施工图纸等情况下,将该环保蓄水池建筑项目交给无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建,黄某某在现场监管,2019年4月10日10时许,因未对环保蓄水池建筑基坑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等施工人员某某时被埋入土中,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赔偿款120万元达成谅解。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马**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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