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承包订板工程,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厝主方**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村*****寨外的住宅地要建筑楼房,便雇佣无承包、承建资质的被告人黄某某为其楼房订板,被告人黄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曾**在该楼房工地施工。2019年4月21日17时许,工人曾**在该楼房工地拆二楼至三楼的楼梯板时,不慎从楼梯间洞口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证实曾**死因符合高坠致头、胸、腹多部位联合损伤死亡。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厝主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黄某某、方**共计一次性赔偿死者曾义友的家属人民币430000元(包括善后一切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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