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家中带其家婆吴某某至茂南区人民医院看病,到茂南区人民医院后,吴某某不愿意看病,遂准备返回家中。途中黄某某因家庭不如意,婆媳关系紧张,产生将吴某某遗弃的想法。于是,黄某某带着吴某某搭乘摩托车去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圩下车,领着吴某某从**镇圩走向**镇**村委会,步行至**河**村公庙段河边准备将吴某某遗弃在此。黄某某在旁边小便期间,吴某某掉落河中。黄某某听到落水声,并发现吴某某不见,随即便离开现场,过后并未报警或者向周边群众求救。2019年6月3日16时许,一未知名女尸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镇**村海边沙滩上被发现。经提取未知名女尸的DNA与林某甲、林某乙的DNA(均为吴某某孩子)检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未知名女尸和林某甲、林某乙符合亲生关系,经法医鉴定,女尸体内硅藻检验结果符合溺水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黄某某患有焦虑症,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将家中老人带至陌生荒野河边遗弃,造成被遗弃人溺水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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