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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8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城口县**乡**村**号,暂住地为浙江省平湖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德欣,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是东莞市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16年8月,黄某某使用中山市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32****50-32****51,税额为33941.16元)抵扣中**公司税款,让中**公司少缴33941.16元税款。

东莞市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中**公司开展税务调查,发现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后于2017年11月20日送达《东莞市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黄某某补缴33941.16元税款及滞纳金,黄某某于同日签收确认。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黄某某将中**公司收取的69400元货款转移至黄某某个人账户中,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东莞市税务局的追缴划扣。

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平湖市**镇**小区**幢**室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某某家属已向东莞市税务局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税务检查报告、审理报告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39;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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