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武都****银行**分理处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陇南武都区**银行**分理处主任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崔某某、蒲某某等35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35笔,总金额475.05万元,尚未归还;同时,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杨某某、石某某等28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28笔,总金额243.5万元,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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