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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室,现住广西宁明县**路**。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于2019年10月1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高额运费,答应帮一名越南工头到凭祥弄怀边贸点运送7名无合法入境手续的越南籍人员前往南宁。同日15时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1的黑色越野车来到凭祥市弄怀边贸第一城后山山脚下接了7名偷越国境的越南籍乘客后,驾车前往南宁,途中绕开弄怀边境检查站、夏石公安边境检查站,当车辆行驶至凭祥元坤机动车检测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车上共有7名无合法入境手续的越南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 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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