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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仙桃市**村**组**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间为2006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2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载有疑似毒品的蓝白色二轮摩托车从仙桃出发,行驶至汉江大桥天门路段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查获白色“杰纳思男装”纸袋内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可疑物29袋,在黄某某裤子里查获毒品可疑物5袋。经称量,查获毒品可疑物为毒品“麻果”564.37克和毒品“冰毒”0.75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拘留证、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提取检材记录、黄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搜查笔录; 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司)鉴(化)字【2019】156号检验报告;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麦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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