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在徐某(现在逃)指使下,携带冰毒乘坐G316次高铁由湖北省潜江市运送至淄博市。当晚22时许,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背包内扣押白色晶体3袋。经称量,共计净重115.64克,经鉴定,扣押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乘车票据、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辨认、搜查、称重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业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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