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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可疑物2包乘坐川A*****的白色大众牌轿车从普洱市前往景东县,当日23时许,当车辆途径景东县景文高速公路景东南出口收费站时,被景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缉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黑底红、白条纹花双肩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膜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经称量,查获的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2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可疑物毛重131克,净重计质量11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普公司鉴【2020】601号)检验报告;6.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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