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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沧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在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准备乘坐飞机到成都,当日7时许,黄某某在机场安检通道时,被临沧市公安局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所穿的皮拖鞋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复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两条,净重346.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5.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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