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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鄂宜市点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宜昌市点军区**乡**村**组**号。于2019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点军区公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乘D5811列车从武汉抵达宜昌东站,先乘坐鄂E****8出租车至宜昌市伍家岗区北山坡转盘处,后转乘其表弟龙某某驾驶的鄂E****L白色现代牌悦动轿车至点军区土城乡集镇**蛋糕店,途中黄某某找后排座位的杨某甲要了一个粉色白点花纹塑料袋将准备给付裴某某(吸毒人员)的麻古、冰毒放入其中,黄某某下车假借找店主杜某某购买蛋糕为名进入“**”蛋糕店,正准备调换包裹时被民警抓获(裴某某事前就已寄放一个包裹于此)。民警从其携带的单肩包、粉色白点花纹塑料袋内(袋内有疑似麻古0.83克,疑似冰毒1.05克)和置留于乘坐的车位处的红白相间塑料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物合计净重5.3克。

经宜昌市公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黄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疑似毒品物及其包装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裴某某、杨某乙、龙某某、杨某甲、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从武汉运抵宜昌当其正准备交付他人时被执法民警抓获,其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其凯

2019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点军区********号。联系电话1329424****(黄某某父亲的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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