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3****轻型长安货车在云阳县**街道**村新农村院坝内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误将被害人吴某甲(男,2017年**月**日出生)撞倒并碾压。后黄某某立即将吴某甲送往云阳县中医院救治,并向云阳县公安局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同日18时许,被害人吴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甲系多脏器破裂死亡。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68.5445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罗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院坝内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吴某甲碾压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爽
检察官助理:张丹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3305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