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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酒后无故行至被告人黄某某家,并用脚踢黄某某家大门,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扯,随后在李某某的挑衅下,黄某某用手掌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头部着地受伤,2019年3月11日22时许,李某某在其家中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面积相对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右枕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晶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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