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9********,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户籍在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现住本市**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沪******小轿车在本市徐某某**路**弄小区内**号楼前沿小区通道由东向西倒车时撞倒正在进行防疫志愿者工作的许某某,许某某摔倒过程中带倒被害人涂某某,致涂某某颅脑损伤。2020年4月1日涂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许某某、徐某某、叶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治疗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材料、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孙伟
2020年8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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