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未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油漆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新吴区**苑**区的道路内行驶至**苑一社区居委会西侧附近时,因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碰撞行人吕某甲(女,殁年3岁),致吕某甲受伤,吕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吕某甲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同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个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人吕某丙提供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吕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甜甜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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