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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住深圳市龙岗区**巷**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经过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疑似蛇皮520张。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蛇皮520张,共重14.5千克,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蛇目眼镜蛇科苏门答腊眼镜蛇的皮张,案值估算总值为4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蛇皮52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查获经过、通关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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