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6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区**街道**村**号。因走私毒品嫌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C********)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其携带的行李内查获Ferrali品牌的止咳水4瓶(规格:120ML)。经鉴定,上述止咳水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止咳水;2.书证:海关检查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含有毒品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处以拘役三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
2017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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