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接受邓某某(已起诉)的雇请,驾驶牌号为云D8****的商务车到靖西市五里桥曾某某家装载由邓某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水貂皮,后按照邓某某的指示将水貂皮运至靖西市古鼎香农贸市场时,被靖西市公安边防民警查获。经检件、检重,黄某某运输的走私水貂皮共计1.1吨,偷逃应缴税款275601.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检查笔录、过秤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运输走私入境的水貂皮共计1.1吨,偷逃应缴税款275601.7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爱茜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侦查卷原件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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