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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街**住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中英街镇******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1日被海关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0月16日,黄某某以藏匿方式携带SD卡800张经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居民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计核,涉案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156.79元。当日黄某某被海关控制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验记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查验鉴定报告,计核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黄小怡

2020年10月27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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