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园**街**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清远市**贸易有限公司为收货人,从香港进口2柜废五金运至清远港码头,被海关现场查扣。经鉴定,编号为CCLC6228670、CCLU6310900的2个集装箱内装有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共计36.22吨。
二、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清远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案人潘某某(已判刑)使用**公司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指使陈某某向报关公司递单,在清远港码头以伪报和夹藏的方式申报进口编号为SOKU5200330、MSKU8820085、CCLU6264640的3个集装箱货物,被海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3个集装箱内装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40.63吨。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76.85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固体废物等物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进口货物舱单、报关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易竹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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