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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雇请后,驾驶牌号为粤J7****的商务车到靖西市岳圩镇水文站中越边境785号界碑附近装载由越南搬运到中国境内的冻牛肉,运往靖西市方向。当日14时许,黄某某驾驶装载冻牛肉的商务车行驶至靖西市岳圩镇沿边路怀光路段时,被靖西市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称重,黄某某所运载的冻牛肉净重2.43吨。经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冻牛肉值人民币14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冻牛肉、货车等物证; 2.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帮助他人将国家禁止进口的价值人民币145800元的冻牛肉偷运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爱茜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763****);

2.案件材料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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