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77********,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雇请,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从靖西市化峒镇驾驶车牌号为桂L****6的五菱牌面包车拉运53件从越南走私到中国境内的冻品牛肉到南宁市。2019年12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化峒镇化峒村旧屯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扣押了涉案的53件冻品牛肉和桂L****6的五菱牌面包车。经过磅,该批冻品牛肉总重量为1.39吨。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冻品牛肉价格为人民币9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龙邦海关复函等书证;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靖西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然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朝益 

检察官助理:谢颂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766****,保证人农某某电话:159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涉案车辆桂L****6的五菱牌面包车现停放在靖西市捷欣货场,随案移送靖西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