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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号。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从一湛江籍男子(另案处理)处获得网上赌博网址及赌博账户,并成为该男子的下线,后在我市香洲区逸仙路**号**栋一楼小卖部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赚取赔率差价“退水” 获利。被告人黄某某从2019年初“香港六合彩”第一期开始接受戴某某等人的赌博投注,投注金额从每期几百至一万多元不等。到被查获为止,被告人黄某某一共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共八十期,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9万余元,“退水” 获利共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香洲区逸仙路**号**栋一楼小卖部查获正在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黄某某和投注的邓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用来赌博投注的电脑主机、赌资、手机和账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7至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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