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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49********,汉族,小学文化,住荔浦市**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3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蒙某某、莫某甲、韦某某、谢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刑)在荔浦市**镇**村**屯**房内以赌“两门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韦某某负责计分,蒙某某、莫某甲、谢某某在赌场内轮流发牌、做“活利”并抽取逢牌面六点赢的一方赌资40%作为营利放入“水篮”。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赌博人员21名及蒙某某、莫某甲、韦某某、谢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8840元。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荔浦市**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性缴款书(存根)、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同案人蒙某某、莫某甲、韦某某、谢某某及证人古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莫某乙等人的证词;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都

2020年5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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