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屯,2012年因盗窃罪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开设麻将赌博场所,利用麻将机、纸牌等聚众赌博,以收取桌费的形式从中获利,当天有6桌共计24人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年多,累计获利6000余元。 截止案发有20余人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曾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如积极返还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检察官助理:刘天琦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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