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南一巷**号无名士多店,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赌博人员填写投注单和接受投注赌款,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赌博人员肖某某等人投注第114期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肖某某等21名赌博人员投注六合彩,赌款共计人民币7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涉案物品:手机1部、赌款人民币115元,投注单2张,以上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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