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36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镇**村**路**号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收受20多人非法投注六合彩,后将投注单发给上家(昵称为快乐人生汉)并从中非法获利。截至案发时,黄某某共收受约28期六合彩投注,投注总额共约23万元,非法获利约12000元。2019年3月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便利店内抓获黄某某,缴获作案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6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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