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宝某某**小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宝某某**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麻将赌博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卞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地点、资金结算等帮助,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3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