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城**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采用微信报码、结算赌资的方式,在三明市梅列区多次利用手机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受邓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投注, 并在赌博网站下注,共计人民币115881元。
2019年2月22日,列东派出所民警在三明市拘留所将涉及殴打他人行政案件的被告人黄某某传唤到列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邓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数额达人民币11588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城**幢**室,联系电话1396789****;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5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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