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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乡,现住澧县****小区**栋**室。2011年,因赌博被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赌博被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委托律师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委托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贾某甲、贾某乙(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在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寓的一家电游室内使用扑克牌以“斗地主”的方式赌博。不久,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该电游室,与违法行为人刘某等三人使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后为不影响游戏室做生意,被告人黄某某提议更换赌博场地继续赌博,并提供车辆,与违法行为人刘某等来到澧县***酒店,由被告人黄某某出具身份证登记开房(房号70**),并支付开房费用提供赌博场地。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黄某某与违法行为人刘某等继续使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

赌博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贾某乙通过刷POS机,将9.5万余元赌资转入王某某的账户,再由王某某将赌资分别转入被告人黄某某、违法行为人刘某、贾某甲的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赃款5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银行流水、户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19年12月3日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8242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移送本案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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