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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12月2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2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延长至12月27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参赌人员杨某某、米某某和微信名为“老铁”、“四季发财”、“沈某某”、“中国**谭某某”(均未查实)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162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49万余元,后黄某某通过微信将该162期投注全部上报给微信名为“知足常乐”(未查实)的人,“知足常乐”按所报投注金额的3%或10%提成给黄某某,黄某某从中获利共计49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米某某的证言;3.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地下六合彩码单、抽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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