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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湖北省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在被告人黄某某入股的云某某**镇“**”大酒店内,黄某某将其办公室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组织罗某某、邹某某、潘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黄某某从中共抽头渔利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邹某某、潘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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