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四明东路巴顿咖啡三楼包厢内,采用微信、当面报码等方式,多次接受严某某、韩某某、谢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上述投注报码给上家“包青天”、“大哥”(另案处理),累计接受投注金额22000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严某某、韩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幼冲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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