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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1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上旬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已判决)在乐清市**街道**村**棋牌室内聚众赌博,以搓3元台虫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其在赌场内记账及结算输赢款,并抽取头薪从中渔利。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帮忙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渔利至少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补充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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