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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路**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和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两次携带骰子、椅子、玻璃箱等赌博工具到汕尾市区东涌镇中心小学附近一巷道内,担任庄家以掷骰子比大小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聚众赌博时被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朱某某、唐某某,并缴获赌资9052元和骰子、椅子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19年12月25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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