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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成都高新区**乡**村**组**号经营茶楼。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电话邀约和微信联系的方式组织多人在自己经营的茶楼二楼的卧室内,使用扑克牌“炸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20000元。

2020年1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依法对黄某某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挡获被告人黄某某及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徐某某、郑某某、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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