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小区附近出租屋内,利用手机微信非法揽收黄某乙、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丙等人赌博“澳门六合彩”的赌资,并报送给非法赌博网站,累计赌资共计171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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