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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路**巷**号**幢**号。因涉嫌赌博,2019年5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的赌博方式,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巷**号**小区其经营的**发廊组织邓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他人赌博,赌资累计达114260元。2019年5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出非法获利2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787894****;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赃款2500元、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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