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镇**村**组**号,于2020年7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于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逃)、明某某(在逃)在其位于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那俩组的住宅一楼大厅内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牌九、赌博使用的桌椅、茶水等,用骨牌以撑船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黄成全家里参与赌博的人员累计达到20余人。赌场每一局由看牌的人负责抽取10元或20元作为水钱,水钱由黄某某和明某某收,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为赌场望风,共获利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某某乙、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刘某甲、王某某、黄某戊、江某某、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邱某某、黄某壬、莫某某、陆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检察官助理:刘海梅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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