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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昭平县五将镇义德村加汉组340号的住宅二楼房间内用骨牌以“撑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为躲避查处,又到自家老宅大厅内继续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宛霖

                              检察官助理:邓燕玲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共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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