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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康路5号体育投注站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9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某、严某某、胡某某,缴获投注单据、手机、赌资现金人民币16099元等。经会计核算,被告人黄某某接受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2489元。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将获利的3000元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六合彩投注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严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鉴证业务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手机电子证据、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缴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1台、赌资现金人民币16099元,被告人黄某某退赃3000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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