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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6********,壮族,大专文化,原田某某**农业服务中心**,住田某某**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田某某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抽调到作登瑶族乡人民政府担任扶贫助理,负责作登瑶族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当年,因原安排给作登瑶族乡陇穷村危房改造指标中,有1户农户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后未建房,黄某某向作登瑶族乡分管领导汇报后,分管领导指示将该指标安排给当年建房多但指标少的村。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找到原**村民委主任梁某甲(另案处理)并告知其**村可增补一个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梁某甲便编造虚假材料,以已过世的梁某某的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并把梁某某已经过世的信息告知了黄某某,黄某某在明知梁某某已经过世不符合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从中分得好处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手续,使其顺利通过乡、县两级审核,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200元。以梁某某名义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到梁某某的银行账户后,梁某甲将其中的8000元分给了黄某某,将其中的7000元分给了李某某(梁某乙的妻子),梁某甲个人分得4200元。黄某某分得8000元后已全部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黄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将8000元退至田某某监察委员会公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进行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正式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9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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