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中专文化,原桂平市**站**,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广场旁私宅。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5被桂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2017年,时任桂平市**站**、桂平市厚禄乡**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时任桂平市**所(以下简称**所)的梁某某(已起诉)经合谋后,决定在实施桂平市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过程中,通过虚报、加大花生种植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017年,桂平市**所在实施2016年度国家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过程中,黄某某、梁某某利用梁某某担任**所**的职务便利,分配给**合作社750亩花生种植指标。**合作社在该项目中实际只种植了269.41亩花生,虚报480.59亩花生种植面积,套取了国家产油大县项目花生种子、肥料和耙耕补助资金共240006.65元,其中套取花生种子补助资金143888.65元,肥料、耙耕补助资金96118元。其中,梁某某分得120000元,黄某某分得12000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任职证明、桂平市财政局文件、会计凭证、取款凭证、验收凭证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姚某某、甘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冰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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