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5********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家属楼**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青龙县**办为青龙县**院**局提供8万元办案经费,由被告人黄某某经手办理。被告人黄某某未将该8万元的收入记入反渎局现金日记账,占为己有。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将青龙县**院返还给**局的办案经费12万元和其自己的4万元共计16万元存入其在秦皇岛市商业银行62801101000005****账户内,2013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将暂扣**铁矿**款14万元存入上述账户。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从该账户内支取17.6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家庭用汽车,挪用公款13.6万余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3年10月7日和10月8日共存入该账户8.5万元,余下的5.1万余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明细,秦皇岛市商业银行存取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现金日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