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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3********,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河池金城江区**路**号。2005年3月2日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2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27日经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中午12时许,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61号江北客运站附近交易毒品,要求派警处理。接到举报后,12时23分许,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两个疑是吸毒的人员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61号江北客运站对面的公交车站牌后河堤边交头接耳,疑似交易毒品,民警立即上前进行盘查,抓获涉嫌购买毒品的违法行为人韦某某,民警当场在吸毒人员韦某某右手里查获刚购买得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净重0.07克,另一组民警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与七桥交汇处前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在其黄某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得的毒资100元等物品。经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对贩卖毒品海洛因一事供认不讳。

经鉴定,从韦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辩认、搜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3月2日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8年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坦白及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证据一册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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