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3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从2020年3月至5月19日,用昵称:护士姐姐、姐姐有点坏,有事打电话189*******等微信号,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军田路的阮某某共65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提取到56部疑似淫秽视频,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56部疑似淫秽视频中1部为故事片,2部属坏碟,53部属淫秽物品。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微信,用昵称:护士姐姐,微信号为zzzz1878753****微信,将34部淫秽视频以49元的价格,贩卖给居住在龙城街道龙埔路的赵某某,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34部疑似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给他人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涉案淫秽视频87部,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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