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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蒙山县蒙山镇旧保险公司对面巷子处,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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