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巷**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199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日假释释放;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丙肝)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县**镇华湘安置小区远大路口当面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收取了400元的毒资。

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事先在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公馆负一楼藏匿好麻古和冰毒,通过微信发送位置自取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粒麻古和约4克冰毒给李某某,收取了2300元的毒资。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用于贩毒的微信号“人生如何重来”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冰毒交由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进行贩卖,2019年7月21日,王某某以事先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附近藏匿好麻古和冰毒,通过微信发送位置自取的方式贩卖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给姚某某,收取了毒资500元。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5.23克,疑似麻古0.4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合能璞利小区2栋1单元701室将黄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登记表、尿检报告、体检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