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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村**号。2014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小榄镇等地点,多次向麦某某、苗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缴获其作案用iPhone7牌手机1部、首饰盒1个(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2克),在其租住的某某公寓对面一出租房302房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6克、冰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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